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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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转贴自:中国证券业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3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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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证券业专业水平考试体系的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在中国境内举办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是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及其成员机构联合组织的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考试,包括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和本地考试两部分,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包括两级:基础考试和最终考试。

国际通用知识考试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统一管理,本地考试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各成员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在中国境内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在中国举行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的组织工作。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是中国证券业专业水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报名与考试

第四条            经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认可,符合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的中国考生可直接参加协会组织的最终考试,通过后即认可为通过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全部考试。以下所提“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均指协会在中国境内组织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最终考试。

第五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为全球统一考试,具体时间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确定。

第六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分为两张试卷,共计六小时。试卷一包括公司财务、经济学、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分析、股票估值与分析;试卷二包括固定收益证券估值与分析、衍生产品估值与分析、投资组合管理。

第七条            报名参加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的人员应当注册为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会员,并缴纳注册费。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注册为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会员:

(一)已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个科目考试;

(二)本科以上学历;

(三)最近五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协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如在2006630日前进行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注册的,可以豁免第八条第一款:

(一)证券行业从业五年(含五年)以上;

(二)已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三)现任证券经营机构或证券研究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第八条所指人员应在注册后五年内通过两卷考试,第九条所指人员应在三年内通过两卷考试。

第十一条    未在前条规定时间考试合格的人员,应重新注册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会员报名参加考试,应填写报名表,缴纳考试费,并在指定时间领取准考证。

第十三条    协会可指定有关机构进行考试培训,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会员可根据情况自愿参加。

第十四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大纲、教材和试卷使用中文或英文。

第十五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协会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组织考务工作。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协会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三章           资格认证与管理

第十八条    通过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考试的考生可申请成为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

第十九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可以获得由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颁发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证书。该证书为中国证券业专业水平级别证书。

第二十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享受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认证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协会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证书应予以撤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违反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撤销其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名单及简介将在协会网站公示,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中国注册会员可参加协会组织的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相关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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