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交易策略(下)

2012年06月25日 来源:期货日报 点击量:

前篇已对期权基础操作中的买入行为做出了简要分析。期权买入行为可为潜在的收益承担有限风险,因此在理解上及接受度层面都较为容易,而期权卖出行为则恰巧是期权买入方的对手交易方,因此卖出方是基于有限收益承担较大风险,是以获取权利金为代价承担了未来可能产生的义务。笼统而言,期权卖方在开仓时获得头寸收入,但未来是否受指派需要履行所允诺的义务取决于买方,因此在期初获取权利金现金流的同时,期权卖方必须注意风险的控制。在此,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卖出买权及卖权的基本操作及盈利特点。

卖出买权(看涨期权)

与买入买权获取今后执行权力所区别的是,卖出买权得到的是义务。如果买权持有者要求执行买权,买权立权者(卖出方)就必须履行义务。卖出方以约定执行价格X卖出买权,可获得权利金C,并承担到期日买方执行交易时须以约定价格卖出股指即支付合约价与现价差额的义务。若股指向下运行,则买方不会履约,卖方便可获得全额权利金。如果到期股指S位于执行价格X与盈亏平衡点X+C之间,则卖方可以获取一部分的权利金收入。若到期股指S大于损益平衡点,则卖方将面临标的股指上行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因此,卖出买权操作时最大盈利为权利金收入,而潜在亏损很大。

刨去手续费等因素的影响,期权合约是零和游戏,也就是买方的盈利便是卖方的损失。如果以下图同前篇章的买入卖权的盈利损益图相比较,可以发现,在不考虑税费影响的条件下,一方所失即对手方之所得,两者的操作损益是关于横轴完全对称的。

卖出卖权(看跌期权)

卖出卖权意味通过允诺未来承担义务的方式获取权利金收入。卖权到期时,如果卖权买方要求执行其卖权,则卖权卖方只能履行其义务。卖出方以约定执行价格X卖出卖权,可获得权利金P,并承担到期日买方执行交易时须以约定价格买回股指即支付约定价与即时股指差价的义务。若股指上行,则卖权买方不会履约,卖方便可获得全额权利金。如果到期股指S位于执行价格X与盈亏平衡点X-P之间,则卖方可以获取一部分的权利金收入。若到期股指S跌落至损益平衡点之下,则卖方将面临标的股指下行所带来的损失风险。因此,卖出买权操作时最大盈利为权利金收入,而潜在亏损则为整个期权标的合约的价值(当指数跌至0时)。卖权卖方损益与卖权买方亦正好相反,买方盈利即为卖方亏损,因此,卖出卖权同前章节的买入卖权两者同样是关于横轴对称的。

卖出期权,无论是卖出买权或是卖权,虽然都是对有限的收益承担难以预计的风险,但其是否意味着高风险,也同时取决于投资者的操作目的及有否配套的组合操作。若投资者在单期权市场单纯卖出期权以图权利金收入,即无持保卖出期权,则在市场条件单边不利的情况下,其所面临的风险性较高;如投资者对于已拥有的资产进行卖出买权套保操作,锁定风险同时亦锁定收益,则风险性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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