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基金考试重点: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013年01月07日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点击量:
2.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熟悉)
①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因持有股票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②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a.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b.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③其他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
a.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b.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c.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普通股票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股份公司在提供优先认股权时会设定一个股权登记日,在此日期前认购普通股票的,该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在此日期后认购普通股票的,该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前者可称为附权股或含权股,后者可称为除权股。(2)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熟悉)
①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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