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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有关通知

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 【打印文章
《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有关通知
 
关于做好投资者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七月六日,我会修订并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及相关配套规则将正式实施。请各主办券商在处理投资者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的事宜中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2009年7月6日(含)后,新开通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
  二、2009年7月6日前已开通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无论是否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在2009年10月6日前可继续参与报价转让业务;2009年10月6日(含)后,必须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否则不可参与报价转让业务。
  三、2009年7月6日前,投资者申请开通报价转让业务时,仍签署修订前版本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签订时,主办券商应告知投资者报价系统有关政策变化,提醒其在修订版试点办法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重新签署修订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以便其在2009年10月6日(含)后,可继续参与报价转让业务。
  四、主办券商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以电话、函件和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本通知关于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并做好相关解释、服务工作。
  五、投资者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时,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修订后的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不与其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六、投资者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时,主办券商应向投资者详细讲解《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使其充分了解报价转让业务的特点及客观存在的风险,提醒其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向其着重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并确认其已认真阅读《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没有任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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