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私募希望有适度监管
2012年03月19日 来源:期货日报 点击量:
日前公布的基金法修改草案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期货日报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期货私募行业对此普遍表示欢迎,但同时也希望监管层充分考虑市场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赋予私募更大的自由度。
私募经营受限传统模式
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着一批优秀操盘手和操盘团队,他们浸淫市场多年,大都形成了稳定的交易盈利模式,并且接受客户的委托进行资产管理。不过,由于其运作尚未阳光化,多年来的业务发展始终受到诸多局限。
“代理账户一多,下单就比较麻烦,尤其对不能成交的委托单,还得一个一个地手动撤销。即便目前已有多账户下单软件,也不能彻底解决这种问题。”一位投资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当前的期货私募通常还只是代理操作客户的账户,而不能募集资金发行产品。这样不仅不便于交易,也限制了资产管理的规模,不利于投资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期货日报最近就私募基金纳入新基金法相关话题对39位期货业及基金市场人士进行了调查。69%的受访者认为,私募纳入监管是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此举将推动私募行业的大发展。
希望适度监管
据了解,私募基金被纳入监管后,将采用“产品备案”的管理思路,这受到期货私募行业的广泛认同。不过,有人士表示,从目前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参与期指的情况来看,由于套保比例被限制得过严,投资风险敞口无法完全覆盖。不少期货私募表示,私募产品的特点就在于投资的灵活性,对通过期货等衍生品市场进行对冲交易的私募产品,在投资形式和资金使用比例上不宜作过多限制。
中钜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徐海鹰认为,对私募的监管重点可放在与客户所签订合同的执行上,如双方约定的风险控制原则、最大亏损额度和清盘条款等方面。此外,如果监管层认为私募报备的产品卖给了不适合的投资者,或者产品说明书内容不明确等,可以要求停止该产品的发行。
深圳感恩在线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宁金山认为,私募的诚信状况也可以纳入监管范畴。“对期货私募的监管应更注重原则而不是细节。”他举例说,私募与客户的合作模式就不宜纳入监管范畴。“产品是保本型还是非保本型,是市场说了算。私募是否就产品向客户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才是必须纳入监管的内容。”
“对私募的监管应该以灵活为原则,希望监管层能赋予私募更多的自由度。”徐海鹰表示,尤其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对冲产品,更不宜在投资品种和资金使用比例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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