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于
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专业学会网站(www.hksi.org)《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内的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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