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 (3)

2012年05月16日 来源:财星教育 点击量:

一、本公司概况

二、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股票已具备的上市条件

四、董事会上市承诺

本公司保证向贵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贵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特申请本公司股票于××年×月×日在贵所上市交易,请审核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 2-3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保荐书

(保荐书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号”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万股社会公众股已于××年×月×日在贵所上网定价发行成功。××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办理了验资手续,并于××年×月×日在××变更了注册登记,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的股权登记、托管等工作也已完成。××证券公司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上市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公司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本公司推荐××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附: 1. 简述本公司近一年来承销股票的情况,有无违规现象,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保荐人一:(签名)

保荐人二:(签名)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证券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 2-4

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人员持股加锁申请表

A 股代码:_________ A 股简称:__________ B 股代码:________ B 股简称:________

姓 名

身 份

身 份 证 号 码

股票帐号

持有本公司流通股数

加锁原因

申请加锁日期

董事

监事

高管

注意事项:

1 、请公司及时、认真填报,尤其应保证身份证号、股票帐号及证券代码准确;

2 、若同一个人开有多个股票帐户,应列出所有帐户。

董事会秘书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盖 章)

日 期

附件 2-5

持股 5% 以上股东持股情况表

股东名称

股东帐户号(若通过多个帐户持有的,需分别填写)

持有限售流通股数量(股) [1]

持有非限售流通股数量(股) [2]

[2]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持股数量合计

(股) [3]

[3]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公司简称:_________________

交易代码: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本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 股

注意事项:公司新股发行完成后,应当按照附件的格式要求向我部报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达到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5% 以上股东的相关持股情况,同时提交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托管证明文件。若该股东通过受其控制的多个帐户(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持有、控制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 5% 以上的,也应当向我部报送相关持股情况。

备查文件:中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__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6

股票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划拨承诺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2005 年 2 月 21 日颁布的《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我公司承诺在银行每季结息日 (3 月、 6 月、 9 月和 12 月的 21 日,逢双休日顺延 ) 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期公开发行证券的网下发行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并在上市材料中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附件:附件一、股票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情况表;附件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网下申购冻结资金验资报告》。以上附件一式三份,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部、上市公司部各一份,公司留底一份。

户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账号: 1001202909025700583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特此承诺

保荐机构 ( 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一:股票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情况表

单位 : 元

发行公司 ( 盖章 ) : 保荐单位 ( 盖章 ) :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 手机 ) : 电话号码 ( 手机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 、此表后请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冻结资金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一致,冻结天数应与《网下发行公告》一致。

2 、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保荐单位应在银行每季( 3 月、 6 月、 9 月和 12 月)结息日后(逢双休日顺延)五个工作日内将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下列专户:

户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账号: 1001202909025700583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联系电话: (021)68804229 ,联系人:周卫

上海证券交易所财务部联系电话: (021)68805633 ,联系人:李汝高

上市公司部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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