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常见问题(2)

2012年05月07日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点击量:

2.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1)基本事实

我们注意到:

[目标公司]目前持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说明,[目标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为[],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2)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6月14日颁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2号令,下称“《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70号,下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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