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荐人的制裁
2012年04月26日 来源:百度文库 点击量:
(一)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
1.保荐人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通报批评;
(2)公开批评;
(3)警告;
(4)没收非法所得;
(5)罚款;
(6)暂停其保荐人资格;
(7)取消其保荐人资格。
2.保荐人在被暂停保荐人资格期间,不得再开展新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保荐人取消保荐人资格的,必须停止所有创业企业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保荐人和保荐业务主管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责令改正;
(2) 内部批评;
(3)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4) 收取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5)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有关职务。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对保荐人除给予上述处分外,本所还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其保荐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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